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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