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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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