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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