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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