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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