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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