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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