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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