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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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