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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