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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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