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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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