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