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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