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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