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