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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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