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