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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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