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