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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