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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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