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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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