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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