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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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