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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