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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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