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