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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