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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