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