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