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