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