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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