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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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