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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