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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