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七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