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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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