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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