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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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