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