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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