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