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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