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