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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