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三十二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