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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