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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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