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十五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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