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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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