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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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