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