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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