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