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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